广东省高级法院出台当事人约见审判人员细则
本报讯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粤法新报道:为规范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今后,到广东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将不仅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规定》中的
四种情况,当事人都有权申请约见案件的承办法官。
据悉,《暂行规定》规定,约见的申请人是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受约见的人员是案件的承办人或执行人,或合议庭的其他人员。符合约见的这四种情况是: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庭审后、审判前,发现可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据悉,为方便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案件审判、执行人员,《暂行规定》设置了两种申请途径:一是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广东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写《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申请表》,二是可以通过传真提出约见申请,只需在传真件上注明申请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即可。
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法院申请约见的,一般安排在当天会见申请人;通过传真申请约见的,有关部门将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2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将会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
据透露,为保证约见制度的贯彻落实,该《暂行规定》设置了三条监督渠道:一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规定》实施,接受当事人投诉;二是立案庭与各审判庭、执行局之间相互监督;三是不接受约见的,要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避免合议庭内部操作,增强透明度。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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