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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在港扩大使用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8:04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刘栋  陈韶旭  报道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公告,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央行表示此举不会导致两地洗钱活动增加。

      央行表示,内地与香港一直有严格的措施打击洗钱活动,进一步放松对香港人民币业务的限制及开辟更多的渠道让人民币合法及有序地跨境流动,不但不会间接鼓励洗钱活动,反而会加强两地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监测机构对该类活动的
监控,因为当更多的人民币交易合法纳入到银行体系后,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便可以更集中、有效地监控洗钱活动。

      公告决定,为香港居民持有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服务的香港指定商户的范围,扩大到在港提供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行业的商户,并将目前的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2万元人民币。与此同时,放宽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天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提高至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此外,规定还取消了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人民币10万元的限额,由发卡行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在现行允许指定商户将其营业所得人民币现钞单向兑换成港元的基础上,同意香港指定商户开设人民币现钞存款账户,并可将该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元。新规还规定允许香港居民个人用人民币支票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前提是每个账户每天最高只能使用8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背书转让。

      据悉,自2004年2月25日起,香港银行正式开办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银行卡四项业务。香港目前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基本涵盖了所有在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的银行。截止到2005年9月30日,清算行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余额为226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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