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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供货商货款 有办法管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7: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和零售商的促销行为,商务部近日起草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昨日起至11月10日在网上征集公众意见。记者昨日采访了蓉城多家供货商和商场人士,对办法进行解读。办法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些促销行为将受限制

  商务部昨日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促销办法)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乱打“全场促销”和“保留最终解释权”

  促销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宣传,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应当予以明示,不得以全场促销等名义进行宣传。”据了解,促销宣传中如留下“保留最终解释权”尾巴,今后都将受到严格限制。打折降价特价必须写明原因

  新促销办法要求,“零售商开展打折、降价、特价促销活动,应当如实说明打折、降价、特价的原因、期限,并明确标示商品原价,不标明原价或标示原价虚假的,视为价格欺诈。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清仓促销不能超过30天

  经常有商家打出清仓大甩卖的牌子,这些牌子一打就是几个月,依然没清仓完毕。办法规定“因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30日。”限时抢购必须货品充足

  昨日有市民称,一些商家促销时搞限时抢购,即使是在抢购的时间内,却买不到商品,商家称,促销商品已经卖完。办法对此规定,零售商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应当将限量商品的具体数量向消费者明示。有奖销售不能误导消费者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不得以虚构的奖品或赠品价值额、“精美礼品”等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办法解读《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配商品10日内必须付款

  做药品供货商的房小姐昨日告诉记者:“被拖款很正常,规范的商场能按合同拿到钱,有些地方要拖很久!”

  对此,交易办法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办法还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迟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零售商不得因供应商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或供应商的商品未达到指定销售额为由拖欠货款。”禁止向供货商乱收费

  成小姐是一家商场的供货商,“最容易遇到的是商场收一些莫名其妙的费用,进场前就要和商场一些人勾兑,进去以后还要勾兑”。成小姐称,如果不交各种费用,不但可能拿不到好位置,拖款时间可能长得想不到。

  对此,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等。

  此外,供应商、零售商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禁止有关人员在商品采购、销售过程中实施贿赂行为。开连锁店 不得强迫进场

  郑先生是某知名家电企业的供货经理,他告诉记者,现在有些大连锁家电超市每开一店,就要求供货商必须进场铺货,还有各种莫名其妙的相关费用。有些店位置实在太差,开店就亏损,我们也只好跟着进去。不然他们就设很多障碍,如拖欠货款、不让上货等,实在没有办法。

  针对供货商必须进场的“霸王硬上弓”,办法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连锁零售商开设新店的,现有店铺的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连锁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连锁零售商有权自主选择现有店铺供应商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现有店铺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特别提示

  本报今日10时至17时开通热线86613333-1,欢迎广大零售商、供货商和消费者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本报将把征集的意见提交给商务部。

  查阅两办法全文内容请登录商务部官方网站(www.mofcom.gov.cn)。零售商反应“客大欺店”也时有发生

  “这个办法通看一下,怎么几乎全是捆住商店呀?”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大部分条款对供货商作出保护性规定,成都市中心一家大百货商场有关人士表示,“其实我们经常也遇到‘客大欺店’的主啊!”

  该人士表示,比如某种

化妆品的确好卖,我们商场搞联营,就只能看他的脸色,想多要一些货时经常会被告知“无货可供”,但在别的地方却多的是,你说怎么办?

  有大商场表示,这么细这么多的条款来约束经营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零售商和供货商本来就是博弈的双方,大家都可以自由选择。供货商如果觉得合同不公平可不来,而零售商起码该有主动选择的权利吧!

  此外,有零售商认为,具体对应某项违反办法的行为,由谁如何进行查处,从办法中难以看出。 本报记者 郑斌 张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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