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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学生法治待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 09:38 经济参考报

  从本学期开始,江苏扬州大学开始实施新出台的《学生申诉暂行办法》。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以往的情况看,学生违反校纪后,在错误事实的认定和给什么处分问题上,往往是
校方“一锤定音”。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法,有时达不到教育目的,甚至留下一些后遗症。学生受处分可申诉,让学生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扬州大学的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值得肯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学生犯错误之后,无论给予什么处分,不过是一种教育学生的手段,目的在于使本人从所犯错误中汲取教训,不再犯新的错误。学生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允许学生个人申辩,让各方发表意见,对犯错误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无疑是有好处的。二是尊重了学生独立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仅仅让校方在处分学生时要慎重从事,更重要的是,在给了学生一个说话和申辩的机会后,通过交流沟通,也许会化解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和误会。

  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学生既是学生,又是公民。作为公民,他们受到处罚时理应享有申辩和知情的权利。作为学生,学校传授给他们的不应只是各科知识,更重要的是言传身教的处世之道、公民之道。较之普通知识教育,处分学生的过程是更令他们刻骨铭心的公民教育过程,这将在他们的心灵上留下深深的烙印,并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学校缺乏正当程序武断地处分学生,学生只有逆来顺受的份儿,这样既有可能造成处分的不公正,也很难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

  像一些所谓的“问题少年”、“不良少女”,是在受到校方的惩处而又无法自辩后,才开始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的。同时,这样还会损害学生作为公民的相关基本权利,从而在学生不成熟的心灵上植入专制萌芽。这显然既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也与我们一贯提倡的民主教育背道而驰。所以,给犯错的孩子一个申辩的机会,维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一种看得见的民主教育。

  我们已经进入法治时代,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来对待学生,是我们依法治国不容忽视的细节。学生受处分可申诉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无疑值得推广。(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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