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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拾物后索要高酬构成犯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 09:32 经济参考报

  顾客李成在王欢处购买文化用品时,将公文包遗忘在王欢店内,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价值16万元的股票以及汽车行驶证、驾驶证。李成便在当地电视上发布悬赏广告,称凡是拾到公文包者,只要返还股票和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即可,5000元现金则作为对返还者的报酬。

  王欢得知后,通过他人打电话给李成,要求其除5000元外,还必须在4小时内再支付1
万元现金,才能将股票和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返还,否则就将之毁弃。李成在表示拒绝的同时,悄悄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侦查,事情水落石出。

  许多人认为,王欢的行为虽违反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及社会公德,但并不构成犯罪。本案应属民事法律所调整。

  其实不然,王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威胁是说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伤害。威胁的内容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等,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本案中,与王欢的行为吻合:

  1、王欢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李成在公文包丢失后通过电视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王欢在见到广告后,如果告知李成遗忘物在她那里,并同意返还

股票和汽车行驶证、驾驶证等物品,同时也接受了将5000元作为自己报酬,是对李成要约的承诺,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王欢具有占有5000元款的合法性。但王欢另行提出“必须在4小时内再支付1万元现金”,在李成不同意的情况下,属强行索要财物,是非法的。

  2、王欢已实施威胁行为。王欢在得知李成所做电视广告内容后,提出“必须在4小时内再支付1万元现金,才能将股票和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返还,否则就将之毁弃”,是通过使用语言向李成明示威胁,从也得从,不从也得从,否则,将使李成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对李成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最终实现迫使李成交出财物的目的。

  3、王欢敲诈勒索数额已达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定标准必须是在“述数额幅度内”,对王欢敲诈勒索的1万元,无论是按最高人民法院所定标准,还是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定标准,无疑都在应当定罪之列。(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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