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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额≠起征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3:52 海峡网-厦门晚报

  不少人经常把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误读为“起征点”。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

  起征点,也称“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凡其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收;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额征收。

  费用扣除额,也称“免税额”或“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
收的数额,即按照一定数额标准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先行减除免予征税的部分,仅对余额部分征税。显然,凡是税法规定有“费用扣除额”的,不管纳税人收入额的大小,均应在减掉“费用扣除额”后,就其余额部分征税。也就是说,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均能享受到“费用扣除额”的优惠照顾。这就体现出此项规定关乎每个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法定本意。

  可见,“起征点”与“费用扣除额”有质的不同,不能混淆。况且,

个人所得税法中只有“费用扣除额”的规定,根本没有“起征点”的政策规定。

  (林润 整理)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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