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点:一人也可开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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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9:35 金羊网-新快报 | |||||||||
《公司法》、《证券法》修改获通过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股东可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 吴谭 实习生 唐松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这次修改是对现行《公司法》做的比较全面的修订,基本上所有的条文都有修改。 安建说,立法机关认为:从实际情况看,虽然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是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做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 安建说,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应当说,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 (Robby/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