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不认为公共政策必须以公民的合法利益为代价,那么就必须承认制度的变迁的成本。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如果制度的变更致使公民或行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就应对其予以必要补偿,这既是政府合法性所在,又是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前提。
杨耕身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70个城市实行禁摩令或禁微令。那么,城市是否应当禁止摩托车、小排量汽车通行?湖南师范大学的三名大学生通过暑假调研认为:应取消禁摩令、禁微令等歧视性措施。调研报告于9月10日寄给了温家宝总理。昨日,三人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正式书面回复:禁摩、禁微有违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要求。(据10月27日《潇湘晨报》)
当一度波平浪静的“禁摩令”讨论,随着大学生的调研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明确回复再起波澜之时,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人和政府该用怎样的心情和眼光来再度审视“禁摩令”本身?并将怎样来解决纷争,化解矛盾?
应明确的是,很多时候,公共治理并不是仅仅是非即彼的简单选择。许多地方的禁摩令的确与《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冲突,更重要的是,也会对相关从业者及摩托行业造成损失,因此引起广泛的争论,但要说城市管理者有意背弃并践踏法治精神,也有失公允。很多地方的禁摩令并不偶然的“集中暴发”,只能表明一点,这就是禁摩确有公共收益存在,比如有利于交通安全,便于噪音及废气治理等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不可调和的;产生不可调和矛盾的公共政策不是好政策。好的公共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和利益各方的矛盾与冲突,而最终通过有序的博弈与妥协收到最佳治理之效。因此,当我们以这样的视角来重新审视禁摩令本身时,我们不难发现制度制定过程中一个巨大的疏忽,这就是制度制定者对制度变迁成本的忽视。
如果我们不认为公共政策必须以公民的合法利益为代价,那么就必须承认制度的变迁的成本。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如果制度的变更致使公民或行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就应对其予以必要补偿,这既是政府合法性所在,又是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前提。因为在现代社会,公民与政府具有平等的契约身份。如果我们愿意看清这一点,并予以切实保障,那么,任何基于良善的公共政策都不会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
一些地方的禁摩令之遭遇垢病,备受排斥,说到底,就是在于地方政府更热衷于通过强制的、不由分说的手段来达到其行政意志,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利益相关人的损失,而这恰恰可能是在公民看来最为重要的东西。与之相关的是,忽视了制度成本,也不利于制度制定过程的审慎。假如立法部门像在黑板上写字一样,不断地“擦擦写写”,那么整个社会都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在这方面,武汉市禁止三轮车上路的做法依然有借鉴意义。首先,政府采用赎买的方法,以等于或高于残值的价格回收三轮车。其次,对那些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三轮车者给予奖励。第三,为三轮车师傅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第四,实行有情操作,调动两万多人的街道和社区干部与三轮车主一对一谈判。第五,武汉市政府决定,对于那些无证的三轮车,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具的,也给予300元的补偿。
转型社会总是伴生着各种各样的制度变迁。有资料显示,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平均十几天就要颁布一部新法律,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单更是不可胜数。然而,如果我们一直不肯承认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成本,那么,像禁摩令这样引发的争议、诟病也就不可避免,也无利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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