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估价机构7种违规行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2:42 新闻晨报 | |||||||||
记者林劲榆 晨报讯估价已经成为二手房贷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越权估价、高估或者低估等现象也在行业内滋生。根据建设部的最新消息,适用于该行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故意高估或者低估房价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据悉,该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核准、分支机构、估价管理等,做了较详细规定,强调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同时指出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7种行为,其中包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等。 办法规定,一旦出现以上问题,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中原地产的有关人士透露,目前上海的估价师并不多,但都是根据规定挂靠在估价师事务所下面,以事务所的名义接评估事务,按照估价事务的收费与事务所分成,个人往往能够拿到60%的佣金。在目前的楼市情况下,银行是各估价师事务所主要的委托方,估价收费不高于评估价的千分之一,费用往往由贷款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