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三大法案终获通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0:34 北京现代商报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同时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新的决定和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次大会上还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证券法修改幅度达40%

  商报讯

  (记者苗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表示,此次《证券法》的修正案,修改之处多达40%。此次修改扩大了《证券法》调整对象的范围、限定了证监会的权力、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介绍说,此次修改主要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着眼于加强规范和着眼于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证券法》五大新点

  周正庆透露,分业经营;现货交易;禁止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禁止银行资金入市等五大问题是本次《证券法》修改过程中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新法对这5大问题都进行了部分修改。对于分业经营问题,新法保留了原规定,考虑到银行、证券、信托、保险这几个行业的相互交叉发展,新增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弹性条款,这样可以稳步地推行综合性经营。对于现货交易问题,将原法规定的“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将来搞期货、期权交易埋下了伏笔。对于融资融券和国企炒股的问题,也取消了完全禁止的规定,如果要进行,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也在本次修订后的“要依法拓展资金的渠道”中找到了合理入市的解释。

  证券投资者有了“放心丸”

  与投资者息息相关的是,新《证券法》加重了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加强对客户开户资料的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同时,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加重了处罚力度。一位长期从事证券交易工作的陈先生,在得知证券法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后表示,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更放心地进行证券投资了。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新增条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就是特别出于对客户的交易资金以及证券财产的安全考虑。周正庆指出,由于过去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些法院执行证券公司和登记机构的财产时,往往把客户的财产执行了。但这个财产是客户的财产,并不是证券公司的财产。

  S078

  公司法一人公司获“准生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介绍说,修订后的公司法,主要在五大方面有进一步的完善。

  新《公司法》五大变化

  首先,修改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第二,修改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及相应责任,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在回答记者提问中,安建还对“设立一人公司”条款的修改给与解释。他坦言,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修改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有反对意见认为,一人公司,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因此,安健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还是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恰当。”他还不忘强调,在做出修改的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

  “一人公司”戴上紧箍咒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商报实习记者 付宇

  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对此有所保留

  商报讯

  (记者金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

  我国为什么要声明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呢?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款涉及的是《公约》解释权归属的问题。首先,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对于不符合国家利益的条款肯定是有所保留的。其次,针对该条款来讲,《公约》内容的解释权其实与国际法院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我国与其他缔约国因为《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难以解决的争执时,我国则只认同自己对于该解释或适用的理解。

  据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

  J04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6条第2款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反垄断法列入审议计划

反洗钱法进入立法规划

  商报讯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6日透露,反垄断立法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审议计划,草案正由国务院组织协调;反洗钱法也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已初步形成草案。

  S051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