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件发生两日披露 证券信息披露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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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7:11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25日发布“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明确要求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指引”特别强调,公司如果发生重大事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据了解,按照证监会推行的券商分类监管思路,证券公司将分成A、B、C、D四类,进行“分类监管、区别对待”。今年年内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第一、二类,即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 此前,已有中信、中金、光大等12家券商相继获得创新试点类券商资格,并获准开展“集合理财”等新业务。随后,又有中银国际、中原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登上了首批规范类券商榜单。 “指引”要求,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方面表示,本“指引”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除“指引”要求外,鼓励公司比照上市证券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