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央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颁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表决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修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作者: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