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重点当在独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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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5:01 中国青年报 | |||||||||
10月24日某报一篇题为《期待对审计法做更根本的修订》的文章认为,本次审计法修订的基本取向是在几乎不动现在审计体制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审计机关的权力。 但笔者认为,我国审计最大的问题不是缺少权力,而是缺少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察:一是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即审计部门是不是
据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即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并向国务院报告审计情况;而各地的审计机构也在政府机构序列之中,与其他部门是平行并列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亦然,都不是真正意义的行政机构之外的外部审计。 这种体制决定了审计缺少独立性,必然带来组织控制过程和审计结论独立性的缺乏,在精神上难以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审计结论易受干预和影响。 作者:李北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