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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场外交易”一法难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2 见习记者张伟霖

  规模达6万亿占交易总量70%以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股市和债券市场做了进一步完善。但一债券业内人士指出,从现在的情况看,《证券法》
仍将无视场外债券市场的存在。

  一法难求

  该人士对记者指出,《证券法》对债券的阐述仍只限于场内柜台交易的内容,而没有对场外债券市场进行相关的规定。然而必须注意到的是,我国的场外债券市场发展迅猛,其规模已经相当可观。

  事实上,仅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就已经占了债券发行和交易总量的70%以上,而上述该人士对记者指出,包括登记式国债在内的场外市场总规模已经达到6万亿,远远超过了股票市场。该人士认为《证券法》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进行“排除法”是不可取的。

  据记者了解,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一直就缺乏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在《证券法》制定过程中,是否赋予场外交易市场合法地位也成为争论焦点之一。但是,由于立法者对场外交易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顾虑较多,再加上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证券法》对此最终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未对场外交易则未做任何规定。

  《证券法》再次排除

  但近年来,以银行间债券交易为主的场外交易市场迅速扩大,为场外市场正名成为业内人士的主流观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近日就曾表示,应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允许场外交易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存在。但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却是再次回避了该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王连洲指出,此次关键是在于中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不同。从债券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

  王连洲认为,这种这种多头管理格局造成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的割裂,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也容易因部门利益出现灰色地带,不利监管。由于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削弱了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

  而现行《证券法》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主要为场内交易。而一机构人士指出,这部分说白了就是证监会管辖范围。

  业内呼吁入法

  北京一机构人士指出,《证券法》从名称上看就应是一个涵盖了股票,债券市场的法规,如果将场外债券市场排除在外,将名不符实。

  机构人士指出,《证券法》应该有一个框架将各个市场上的证券品种纳入,并为场外债券市场正名,使更多的投资人意识到该市场的存在,才能使有限的资源进行更好的合理配置。

  而王连洲也认为,法是应该逐步走向统一的,而监管部门也应该逐步进行,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职责。王连洲认为,应该在修改的《证券法》中将债券市场和场外市场明确纳入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而从国际通行做法看,目前世界各国大多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涵盖集中了柜台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证券范畴,就包含了场外交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仅管理和控制着联邦证券交易所,而且还通过对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场外证券市场。(26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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