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张培娟)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又有了新动作。昨日,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发布了关于对四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2005年11月1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四项通知分别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征求意见稿)》。四项通知的发布分别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实际资本、综合收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例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中,包括负债项目的定义、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去年8月27日,“全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讨会上”传出消息: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家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这是第一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的监管措施。
今年7月底,太平洋人寿接到了保监会“红色”预警,“偿付能力缺口90亿元”的指责又使太平洋人寿成了众矢之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针对这一现象指出:“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太平洋人寿一家独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只是各家公司问题的轻重不同罢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5年年会上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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