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培育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9:17 中国经济时报

  博士论坛宋英杰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尤其近些年来不断出台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然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中国在“三农”问题上所取得的实际成效有限,“三农”问题依然突出。

  中央一系列“三农”利好政策为何得不到有效落实?从宏观层面来讲,有历史原因、体制和政策原因等;从微观层面讲,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缺主语或缺主体”,即文件中一个接一个的“要”怎样怎样的政策,最终由“谁”去“做”,去变成行动、落在实处,却是模糊不清的问题。在整体上,农村经济没有形成良好的微观基础,即农村经济里,没有能够形成像城市工业经济里的居民和企业那样的,具有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能力、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这是中央一系列“三农”利好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村经济微观基础的现状与问题

  微观基础主要指政府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依笔者观点,凡是能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都应该算微观基础。

  在我国农村,微观基础主要包括:农民(农户),个体户、私营、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以及各种农村合作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微观主体逐渐发育和成长,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仍然十分薄弱。

  农民(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最基本单位,是农村经济最基本的微观基础。目前中国共有8亿多农民,约2.4亿农户。目前大部分农户单独生产和经营,大量的经验和事实表明,这种局面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企业形式。据测算,截止2003年6月,在我国农村,每千人企业数为2.46个,这一数字在我国城市为19,在发达国家约为50。可见,农村经济里企业组织形式的微观基础非常薄弱,服务农村经济的能力有限。

  农村合作组织。把供销社改造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社已基本丧失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主渠道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历经几轮改革,产权不清等问题依然存在,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作用十分有限。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了一定发展,但覆盖面还比较小,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据有关数据推算,乡村社区合作组织仅覆盖了约1/4的农户。作为比乡村社区合作组织更规范、对农村经济作用更大的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专业协会,2004年全国总共约15万家,平均每个这样的合作组织对应5333个农民、1600个农户,显然其数量远远不够。

  目前,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自发、自灭、管理不健全、经营不规范的状态,加之信用体系不健全、资金融通困难、农村长期以来缺乏合作传统、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建设滞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步履维艰。

  农村经济微观基础的薄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交易成本高;无法实现规模经营而造成效率低下;农民谈判能力弱,利益分配不利,抵御风险能力弱;不能建立有效的农村市场;阻碍城乡一体化;不能变“输血”为“造血”,导致支农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等等。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薄弱与所有的三农问题都息息相关。

  培育农村经济微观基础的战略意义

  在新时期,培育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农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以合作组织为例,建立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可以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其它交易成本,使农民能够实现低价购买,“高价”出售,从而规避风险。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权益而努力。同时,合作组织可以成为农民生活的空间——农村的利益的代表,保护农村的环境和资源,使农业能够可持续发展。

  发展规模经济的基础,从传统三农到现代三农的桥梁。农村微观基础的培育,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集体统一经营,改变不能实现规模经营的约束条件,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经营效率,最终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

  培育农村市场和经济城乡一体化的基础。只有建立了诸多市场主体,才能形成有效率的竞争,从而农村的各个要素市场加速建立和成熟,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实现城乡对接。

  税费改革的基础。统一城乡税制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可以预见,一两年后全国范围内都将取消农业税,并将对农民征收所得税,或(和)把农产品税纳入

增值税体系。由于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大都没有计账的习惯和健全的核算体系,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开征都很困难。培育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健全财务和核算体系,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农村增收和扩大消费的基础。以上所提及的交易成本降低、谈判能力提高、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税费改革等等,都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时期扩大城乡居民消费的重要着眼点。

  政经分离、政企分离和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基础。微观主体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经营和决策的独立性、自主性。培育农村经济的微观主体,可以使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从目前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中剥离出来,改变农村行政机构与经济组织极度混淆的状况,这不仅会大大提高微观经济组织的效率,同时也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奠定基础。同时,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将增强农民的民主和参与意识。

  外在政策转变为内在政策的基础。有效微观基础的确立,将形成“造血”功能的良性循环:政府在农村的政策,从“一条腿走路”——通过给农民扶贫资金、补贴,变为“两条腿走路”、“多条腿走路”——除直接帮助农民外,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地区的各种企业、中介机构来实施支农、惠农政策,这样政策效果必然大大提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目前中央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改革。发展合作经济,有助于农民在自愿的条件下实现土地的合法有序、有效率的集中,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寻找出路。

  培育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经济微观基础

  1.合作社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经济微观基础

  这主要基于以下判断:

  第一,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企业不太现实。首先,农民难以获得发展企业所必需的资金。其次,从文化上,几千年的农业社会和自然经济使大多数农民的小农意识深重,缺乏经商和搞企业的理念。

  而农民以外的其他主体所组织成立的企业,往往与农民的利益不一致。比如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公司+农户”形式中的公司利用自己在产业链上的优势地位挤占、压榨农民的利益。

  第二,在微观基础的多种组织形式中,农村合作组织是最适合国情的存在形式。

  从实践上来看,新中国农村经济最初的微观基础“生产队”是计划体制下“归大堆儿”、二元结构、排斥市场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就了千千万万颗粒状的微小实体,即传统小生产意义上各自独立、单打独斗的农户。这些呈散沙颗粒状态的农户,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面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脆弱不堪,根本无法长久存活,更难以长大。它们必然地或者被淹没消失,或者“手拉手”、自救互救、自发组织“利益共同体”,除此别无选择。即使是发达国家的农场主,也必须“加入组织”,否则很难存活。究其根本,自助、合作组织是农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从目前的操作上看,合作社已在许多地区初步体现出制度活力。

  从理论上来看,合作组织更多地是人合组织,而不是资合组织。它对资本的要求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省去了在农村比较难以解决的资金问题;它基于信赖关系产生,与儒家文化中“仁义礼智信”的精神和强调人际关系的做法相一致,因此在文化上也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这些正是它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

  2.推动、唤醒农民行动起来,大面积创办真正属于自己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经过近几年的尝试,在浙江等合作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当地农民受益较多,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也较快。经过推广,这种示范效应的作用将是巨大的。其次,在近年发展我国特有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各地都积累了大量实际的、富有成效的经验,把这些经验加以总结,并结合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将对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起重要作用。最后,中央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2004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问题十分重视,并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

  合作经济组织是培育农村经济微观基础的重点,但是要明确的是,我们要发展的必须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任何不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最终都会背离农民的利益,不会对解决“三农”问题有任何帮助,而是相反。供销社和信用社发挥过很大作用,但是它们给我们的教训也很沉重。真正能承担起重任的应当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社区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专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对于我们前面提到的,包括服务农民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建立有效的农村市场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等许多方面都有巨大作用,理应当成为新时期重点发展的对象。

  如何推进培育农村经济微观基础

  新时期,必须把培育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这件事放在具有全局性的战略高度来审视。政府在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首要地位的同时,必须把农村经济微观基础的培育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新型合作组织是最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微观主体,必须重点培育。

  第一,要遵循自愿入退、民主管理、赢余返还、互利互助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调动起农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第二,政府转变职能。培育农村经济微观基础的过程中,中国的政策要点,需要从延续至今的外在于农民的“他组织”转变为内在于农民的“自组织”,从“替农民办实事”的包办政策,转变为促使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办好自己的实事”的自主政策。政府需要做的,就是为此提供服务和公共管理,因势利导,尊重农民的创造,总结农民的经验,制定政策、程序和办法,为农民成立完全属于自己的合作组织和促使它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第三,加快合作组织立法。相关立法滞后极大地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对它的管理。对迅猛发展的合作组织的经验总结和试点地区(如浙江)立法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合作组织法规创造了条件。可喜的是,这项工作已经被全国人大列上了立法日程,相关法规的出台将为合作组织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生)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