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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获准以“特殊目的公司”形式向境外融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1: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国家外汇局表示,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境外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对外投、融资游离于现行统
计监督体系之外,同时,也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资本违规外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

  《通知》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通知》自下月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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