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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出口商应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1: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不过,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因此,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提单等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这里。

  对此,在托收结算的运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风险: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有所了解;及时了解进口国的市场销售状况;了解行市行情;了解进口国的外贸、外汇管制政策;弄清进口国海关和卫生检疫当局的规章;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款项,即付一部分订金、尽可能做D/P即期,不做、或少做D/A远期。进口国最好有代理商,万一发生意外,也能在进口国办理存货、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

  (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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