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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担保汇票承兑也须谨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1: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一家企业在为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时务必谨慎,因为担保责任不仅包括一般的借贷担保,还包括一些表面上风险很小的商业汇票担保。

  最近,广州某基层法院审结一宗商业汇票承兑担保案,某银行下辖分行给深圳某实业公司开出金额达人民币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广州某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由于该深圳实业公司未能向银行偿还全部垫付款,银行遂将深圳某实业公司和广州某投资
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深圳某实业公司须向银行偿还所欠款项和利息,而广州某投资公司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显示,一家企业在为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时务必谨慎,因为担保责任不仅包括一般的借贷担保,还包括一些表面上风险很小的商业汇票担保。

  这是一笔拖欠长达5年的款项。据原告银行诉称:1999年8月,银行与第一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笔为期6个月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由第二被告广州某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9年12月,原告给第一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2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50万元和250万元。2000年6月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向委托收款银行垫付资金人民币600万元,在原告垫付上述款项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第一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仅400万元,现仍欠200万元及利息未还。因此,银行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偿还汇票垫款人民币200万元和计算至2004年12月的利息9万多元。同时,第二被告广州某投资公司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为此,银行向法院内提交了包括深圳某实业公司的汇票承兑申请书、银行与该实业公司签订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该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催收函等一系列证据。

  法庭上,第一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和第二被告广州某投资公司对这些证据均无异议。深圳某实业公司认为:汇票承兑垫款是事实,但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归还。而广州某投资公司认为,本公司为汇票承兑垫款提供担保属实,没有其它辩解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为第一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出具汇票承兑垫款并由第二被告广州某投资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和担保书及承兑汇票、银行往来票据证实,事实清楚。汇票承兑垫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汇票承兑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拖欠垫款200万元和利息未付,第一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应承担民事偿还责任,第二被告广州某投资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偿还汇票承兑垫款人民币200万元和利息,第二被告广州某投资公司在第一被告未能偿还款项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记者 张伟湘

  (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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