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中旬以来,北京各税务所的征管员和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部门一直非常忙碌。
10月20日,记者致电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第五税务所时,工作人员徐九菊告诉记者,她正在执行京国税265号文件的要求:一份关于地产企业缴税情况的调查,已分发至区内各房地产企业。
这份调查表上写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事实上,近90%的房地产企业从未按预售收入15%的利润率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徐九菊也不知道这份调查回收之后,上面填写的将是怎样的数据。这份调查要求填写的项别是:2004年度、2005年上半年房地产预售收入额、销售收入额、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并非新规,而是2003年由国税局颁发的一项政策,但终因地产企业对税率是否过高争议不止,而一直未得以落实执行。
9月29日,北京市国税局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各区税务局。而此文件的主旨即“计提”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所谓企业所得税“计提”,实际上是对实施预售制的企业采取的一种征税办法,即在预售行为发生后,在每季度以预售收入为基数,按15%的利润率计算和预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完工后确定利润和税款,多退少补。
北京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已经取得定金和预售房款,却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最主要涉税问题之一。他们发现,由于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定金和预售款收入,不少企业将这两项收入计入往来账户,造成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从而躲避应该缴纳的税收科目和款项,造成税收流失。(摘自《经济观察报》)(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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