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唐福勇10月23日北京报道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再出“利好”。当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1月1日起执行,届时,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将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外管局解释说,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此前,虽然我国有一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境外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对外投、融资游离于现行统计监督体系之外,这不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和准确分析预测我国涉外经济形势。同时,也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资本违规外逃等问题。
根据《通知》内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可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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