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家地方银监局监管权限与职责扩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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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唐福勇北京报道 银监会日前在制定下发的《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暂行)》中明确,为强化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有,增强风险监管的时效性,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包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深圳、天津等6家银监局。 调整后,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监管局除负责监管银行机构的属地分行外
根据《指导意见》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章程修改、业务范围调整及开办新业务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提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中长期包括年度监管建议等。在现场检查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制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等。在处罚权限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提出对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建议,报银监会实施处罚,或征求银监会意见后直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