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消息,已于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一些被拖延的项目可以加快开展了。”美银证券庄小文高兴地说。今年年初,外汇局相继下发《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对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C,即通常所谓“离岸公司”)进行严格监管。
但由于在实际操作层面并无相应机构和流程配套,离岸公司反而处于“无监管地带”,这使得一些红筹股方式进行的海外融资项目陷于停顿,限制了正常的红筹股公司上市,同时也打击了一些计划退出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找不到具体管事的机构,有些业务就此暂停,有些就这样拖了大半年。”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界人士透露,“当然,也有一些渠道可以变通操作,但这样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很大。”
而外汇局的《通知》,不仅明确允许离岸公司的存在,还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
“这是件好事情。”而一家老牌风险投资基金合伙人吕强表示,外汇局新规定对离岸公司的审批流程相对简单,有利于推动融资的进展。“《通知》对资金的使用也进行了一些规范和限制,但都在合理范围内。”吕强说。上述不愿具名的投资界人士称,“在有明确规范的情况下,投资界当然更倾向于规范行事,这样灰色通道和寻租行为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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