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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法案过堂露新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0:12 北京现代商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2日至27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等,并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物权法草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各大法案草案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这将对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产生实质性影响。

  物权法草案

  解读三大看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我国首部《物权法草案》,其中,“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成为讨论的热点。

  自愿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

  据了解,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是无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物权登记,均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负责。然而,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却是多头和多级别登记,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常因登记权限不清而发生冲突。仅就担保法的规定而言,至少有6个不同职能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矛盾的出现,因此一些专家认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但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说,为了便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一道手续,并且逐步实行统一登记,草案对此已经做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按照标的收费。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但是一些专家指出,在涉及到不动产转移时经常会牵扯到不动产物权变更这一重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动产物权转移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使原告主体丧失不动产物权,新主体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状态,经常还会出现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两个主人这种“一物二卖”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孙宪忠指出,为防止“一物二卖”情况的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统一公证,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相配套。当事人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和登记机构进行公证与登记,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因“一物二卖”产生的纠纷。

  商业用地界定明晰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商业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修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草案》曾规定:“商业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有人提出,由于对商业用地范围的理解有宽有窄,建议明确规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也都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对商业用地具体化。

  其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这次《物权法草案》将商业用地界定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使得法律规范更加明晰化,有利于具体操作。

  车库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将草案的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改为“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可以约定”就容易出现分歧和纠纷。一部分业主希望车库归业主所有,有车的业主当然希望车库归业主所有;但另一部分业主认为无所谓,没车的业主也许在买房时不关心此事。

  如果车位归建设者即开发商所有,建设者就可依法处置,而车库本身属于稀缺资源,利益集团可以抬高价格或者不卖给小区业主,这对业主不公平。更何况,卖车库意味着卖土地,本身就是在侵犯业主的权利。按照法理讲,附属物应该随主物,房屋是主物,车库、绿地、小区道路等本身就是房子的附属物,应该归业主所有。

  一些专家也认为,业主在买房时处于弱势,以约定来确认车库的归属,对业主不利,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上应归业主所有。

  商报记者 赖大臣 J051

  证券法修订草案

  证监会的权力将被有限制约

  商报讯 (记者苗燕)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充分采纳了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做出了部分修改补充,尤其在加强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和法律责任方面较为突出。

  据了解,之前的草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赋予较多,而制约及法律责任则规定不够,因此,新草案规定国务院应监督证监会的工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介绍说,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另外,新草案还将原草案中有关“证监会的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作了补充修改,对证监会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增加了约束性规定。明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规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措施等行为也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一位业内的律师指出,对证监会的权力进行约束是好事,因为证监会的规则不仅多,而且不少与现行的法规相互冲突,由国务院把关会使这种现象得到改善。

  另外,保荐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由于其在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处于极其特殊的地位,因此也被列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在原有7类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

  S078

  公司法修订草案

  定向募集股份公司重现江湖

  商报讯 (记者苗燕邓琳)此次审议之《公司法修订草案》与原草案相比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是草案在保留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还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这说明,在管理层1994年停止对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审批之后,时隔11年,定向募集公司将重现江湖。

  据了解,原草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募集设立方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有利于适应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因而新草案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的规定。业内律师郑元武指出,该草案中规定的“定向募集”,与90年代初的定向募集可能并不一致,因为定向募集的对象不同,未来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因此,他认为,这很可能是一个弹性条款,是不是跟以前的“定向募集”一样,监管机构随后肯定会有详细的规定。

  让众多公司笑逐颜开的变化,来自对外投资比例限定的取消。原修订草案中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删除了有关对外投资累计额限定的条款。据了解,不少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比例限制,因此,再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70%,不仅没有实际意义,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另外,此次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充分考虑了职工的利益问题,规定涉及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同时,公司还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还首次将职工法定补偿金作为清偿资金写进《公司法》,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作为第一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S078

  J049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税起征点有望调至1600元

  商报讯 (记者张培娟付宇)10月2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了“二审”程序。个税起征点是本次个税修正案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今年8月23日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将起征点拟定为1500元。但在9月27日举行的个税起征点听证会上,20名陈述人中有12位认为标准应高于1600元。

  调查显示,目前个税收入六成多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很多,个税征收上的“贫富倒挂”现象日益遭人指责。“一审”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时,明确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二审”再次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

  税务专家刘桓表示,这次税改只是个税改革的第一步。个税起征点是此次调节的重点,这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国的个税改革也不能一蹴而就,要遵循一定的顺序题。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只属微调,今后将逐步实现全员全额自行申报纳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从而更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构建和谐社会。

  S051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审计机关可查个人账户

  商报讯(实习记者张玉珂)此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在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料中,增加了“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并在审计法第33条中增加以下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违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几乎都建立了严密的转移金钱路径。在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尽管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于银行的现象,但是由于审计机关权限上的不足,很难对此类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这一规定将有效增强审计监督的效力,对经济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的威慑力,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该《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范围,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有金融机构”、“国家的事业组织”、“国家建设项目”等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扩展,如“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将“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将“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

  对审计法监督范围做出如此调整,符合了我国当前国有资产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范围,有利于更充分、更有效地对国有资产实施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该《草案》还加强了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现行审计法第三十条中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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