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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给境内居民境外融资“松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0:12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刘杰)困扰我国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将进一步破题。记者昨天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外汇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表示,11月1日起,境内居民将可以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为企业和个人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能会给处于艰难前行中的创投业带来久违的春天。

  目前,不少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始面临后续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一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境外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对外投、融资游离于现行统计监督体系之外,不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和准确分析预测我国涉外经济形势。同时,也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资本违规外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通知》规定,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对此,一位资深创投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还是头一次出现,这不仅能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更有利于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此外,《通知》的内容也给境外融资的企业和个人吃了定心丸,由于创投企业在境外融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在境外融资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同时这还可能将会重启创投业停滞已久的项目运作。而随着更多优质项目境外融资的成功,创投业也将迎来自己发展的春天。

  据悉,《通知》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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