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必须分清分开两类国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之一

  企业论坛黄范章

  按照目前关于国资委的规定,国资委实现了它对所有国企(金融系统除外)的出资人地位,有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职责和权利。然而,有着两类不同性质、职能
、营运原则不同的国有企业,应该分清和分开管理。

  一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体现了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即政府的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它们的生产与经营具有公共性,是为了满足公众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的公共消费的需要,目的是把政府所辖地区铸造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2)它们的经营是非赢利的、公益性的甚至是福利性的或政策性的,它们不适宜由私人经营或私人无力经营;(3)它们的资金来自本地区的财政预算拨款,政府可以为提高公益性、福利性服务而提供财政补贴,按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水、电、公交、福利住房等)。有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可以通过采购、招标甚至BOT方法吸引民企或外企参与,但由国企向公众提供作为公共消费,只能作非营利性、公益性甚至福利性经营。这类国企应是各级政府所有制的国企。

  二是属于经营性或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体现了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它们是经营性和营利性的,以赢利为目的;(2)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着内在的“成本——收益”经济原则的硬性约束。尽管它们的初始投资资本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但一旦投入到国有经济实体系统就完全离开政府

财政部门,经营性国企的发展全靠自身的有效经营和赢利能力。

  上述两类性质、职能、营运原则完全不同的国企,前者履行的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后者履行的则是作为经济实体国家所要求的资本性经营职能。我过去在文章把前者称之为财政账户项目类国企,把后者称之为资本账户项目类国企。目前,这两类国企都为政府所有,政府一身而兼有作为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于一身。政府的这种集双重身份、双重职能于一身的体制,是我国建国初期从前苏联那里学来的,这种体制最适合也最需要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它过去是计划经济的体制源头,现在则成了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严重障碍。政府不从经济实体的身份中脱身,便不能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经营性国企若不从政府身上剥离开来,也难以实现“政企分开”和“政经分开”,难以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构。

  将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从政府身上剥离开来,决不是根本否定国家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而是另外(在政府之外)设置一个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载体(如“人大”),成立一个经营性国企体系,否则,让国企全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那便会是全盘私有化或中国式“世纪大拍卖”,那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应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企。为什么?

  (1)拥有一批经营性或竞争性国有企业,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特征。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性竞争性国企长期被政府所有制捆住,经营性原则和机制被计划化和行政手段所扼杀和取代。而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经营性和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也不应例外,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也应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只要合理合算。有人援引西方经济学关于政府不应介入经营性竞争性领域的论点,认为国企应随同政府一道完全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退出。我认为不妥。西方经济学的论点是对的,因为政府履行的是“公共服务”职能;但它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里经营性和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自是私人企业一统天下;而我国面临的是史无前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不能利用这个理论观点去要求国企随同政府一道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而应加速政府体制改革,将经营性和竞争性国企跟政府区别开来,而且分离开来。应从经营性和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中退出的应是政府,而不是国企。

  (2)我国根据自身改革的实践,总结出一条国企改革的基本方针:“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中的国企而提出的,因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企本身进行的是非营利性、公益性或福利性经营,依靠政府财政,自是政府应尽的“公共服务”的职能,也应完全为政府所掌有和举办,谈不上“政企分开”。而且,遵循此方针改革国企,目的是为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拥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扩张、自我约束”内在机制的“微观基础”,使这些国企能成为内有经济活力、外有市场

竞争力的经营性竞争性国企,而决不是为了消灭国企。

  我很赞同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对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内的国企进行合理的关停并转,但这是为了集中力量以加强必须加强的行业和领域,决不是因为国企不可以或不应该留在或进入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关键是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中的国企是否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是否真正具有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事实上这个领域内也有不少通过改制获得成功的国企。不仅如此,一旦某个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或领域被私人大公司或跨国公司所垄断,还需要国企打进去,以平抑垄断,促进竞争。所以,我多次表示不同意笼统地提“国退民进”的口号,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中的国企应有进有退才是正确的,必要的。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