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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建设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8:3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由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阶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专访。

  问:我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状况如何?

  答: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按照要求建立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但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一些地方只对商品房或只对房改房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资金的归集面较小、归集率较低;各地在缴存主体、缴存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资金管理模式不统一;有的地方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和违规使用情况;使用程序繁琐,资金使用量小,作用发挥不明显。

  问:为什么非住宅不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基于产权多元化条件下,为了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及更新、改造问题而存在的,而非住宅一方面单一产权人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多个产权人共同应对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也比较强,没有必要强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办法》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范围限定于多产权的住房。对于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由于非住宅和住宅之间拥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条例》规定,其业主也应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问:为什么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维护住宅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由于我国的住宅建筑绝大多数属于群体式类型,且多以小区开发的方式组织建设,因此,住宅和住宅小区普遍存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电梯、水暖、照明、煤气、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直接关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由于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相关业主区分所有,在发生维修或更新改造事项时容易出现资金归集上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对损害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因此,建立经常性的保障资金,保障公共利益。住房维修和使用有保障啦《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望年底出台(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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