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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资金严禁挪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3:02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订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出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
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这位负责人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向社会征求意见,可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查询。

  政策解读

  意见稿有哪些新内容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正在征求意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管理模式,回答了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问题,并明确了增值的归属。

  明确管理原则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即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统一归集,是指拥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房,其区分所有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户存储,是指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以方便使用。

  专款专用,是指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所有人决策,是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和代收代管等重大事项均需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政府监督,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特别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各种情形。

  明确管理模式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政府主管部门代收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自我管理的方式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事宜。

  明确增值归属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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