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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式股改将出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1:59 京华时报

  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深交所发布了股改工作备忘录,就控股股东如何将股改与“以股抵债”相结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此举表明,首份“以股抵债式”股改方案将很快问世。

  此前颇受争议的以股抵债如何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一直是市场争议的焦点。针对部分公司拟以股抵债与股改方案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情况,深交所的备忘录中对以股抵债的业务流程、材料报送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中的注意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以股抵债措施适用于证监会此前规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且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的能力。否则将不适合以股抵债的股改。在材料报送方面,上市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应当与股改方案相结合,并报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与股改方案一并披露,证监会不再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在股改中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

  此外,备忘录还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财务顾问出具相关报告和意见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作出了规定。市场人士认为,利用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是一箭双雕的做法,既可进行股改,又可解决大股东占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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