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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侵权却查无实据 举报者被判侵犯名誉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1:2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福建省石狮市一电子企业向工商部门举报另一家电子企业产品商标侵权,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后,发现举报内容不实。被举报企业认为举报企业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1元。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构成侵犯名誉权。

  2005年4月15日,石狮市信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向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
诉称:近期以来,信佳在市场上发现由石狮市龙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制造并销售的电子钟表产品,所使用的商标“XIN鄄JIA”与信佳所拥有的注册商标“XINJI鄄A”相同,其产品种类也相同。信佳认为,龙盛的行为已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要求责令龙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等。当日上午10时许,石狮工商检查大队到龙盛进行检查。经查实,工商执法人员没能找到举报内容的有关证据。

  4月25日,龙盛以名誉遭受侵害为由,将信佳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龙盛名誉损失费1元。9月30日,石狮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信佳侵害了原告龙盛的名誉权,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龙盛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元。

  10月9日,信佳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把工商部门行使查处行为的后果,转移给信佳承担的认定是错误的;同时,认定信佳侵犯龙盛名誉权,也缺乏有力证据支持。(郭宏鹏)(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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