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剥夺金融犯罪单位的经营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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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09:22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唐玮10月19日北京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屈学武今天在京提出对金融犯罪立法的三项建议:增设针对实施金融犯罪单位的资格刑、扩大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罪、将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既可由自然人又可由单位构成。 屈学武是在10月19日的金融论坛上提出以上建议的。
屈学武说,资格刑就是剥夺犯罪人行使特定权利资格的刑罚。目前我国只有一个资格刑,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在金融犯罪中设置剥夺犯罪单位的经营权的资格刑,在法国的刑法中就有剥夺经营权的刑罚。 屈学武分析说,剥夺经营权的资格刑与吊销营业执照有三点不同:一是处罚的性质不同,剥夺经营权是刑罚,法人单位是犯过罪有前科,后者只是行政处罚;二是适用的主体不同,前者依据法令来判别,是刑法判决,后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三是限期不同,前者可以无限期终生剥夺,后者吊销执照是有限期的。 洗钱罪是指对特定犯罪赃款进行“漂白”的行为。我国《刑法》将其限定在四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屈学武认为,这四类并没有囊括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犯罪行为,也不符合我国已经签署即将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把所有的腐败犯罪都扩大到洗钱罪的上游罪”的要求。应当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都归为洗钱罪的上游罪。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此前表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和考虑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 屈学武同时认为,目前存在一部分私营企业贷款诈骗的行为,甚至设置一个单位专门进行贷款诈骗活动,之后逃之夭夭。对此执法部门采取的办法是此犯罪性质转化为合同诈骗罪,因为申请贷款的单位会签署一份贷款合同,而合同诈骗罪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单位,但是也存在着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