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156号文件,即《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提到,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
该文件让地产界崩紧神经的一点是,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据《每日经济新闻》
今报讯 (首席记者刘洋)转让二手房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出台多年但没有真正执行的政策,可能从下月起强制执行。
缴个税纳入“一体化”
“我们已经接到《通知》(《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的方案应该正在制定中。”昨天,辽宁省国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人士向记者证实。根据《通知》要求,本月30日,辽宁省地税局将把辽宁省制定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由于具体实施意见本月底前上报,因此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具体执行有望从下月起执行。
该《通知》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原因是一体化征收的税种中包括个人所得税。
早有规定只是没征
负责沈阳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的财政局农税处负责人表示,目前在沈阳,转让二手房时缴纳的税种有契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沈阳市地税局征管处李女士也证实这一点。
没有征收并不意味着这一税种不存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昨天,辽宁省地方税务局12366咨询热线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记者。她同时表示,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很多城市并没有征收这一税种。
是否沿用20%税率?
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执行的税种,在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决心征收后,会按怎样的标准执行呢?
辽宁省地税局12366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以前的规定,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但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房地产征收一体化后,二手房个税的执行标准会是怎样,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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