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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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05: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4.5股股份对价。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股份对价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5年10月20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5年10月21日(深市),2005年10月24日(沪市)。 5、2005年10月21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年10月24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24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0月17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0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313号关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国有股股权变更事宜。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4.5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支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5年10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江苏新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电力中心、扬州市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技术开发中心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3)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而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的情况,将代其支付因质押、冻结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股份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份为61,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8%,流通股股份为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4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4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48,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6%。 六、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七、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曙光路 邮政编码:225111 联系人:嵇雪松 罗华阳 于静 联系电话:0514-7270833 7273277 传 真:0514-727093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来源:中国证券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