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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结果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05: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2005 年10月10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通过拜访机构投资者、网上路演、股改专线电话、公司网站信箱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
资者进行了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如下调整:

  原对价安排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3股股份作为对价安排,共支付72,000,000股。其中,中电投集团支付54,915,365股,华电发展支付17,084,635股。”

  现将对价安排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3.2股股份作为对价安排,共支付76,800,000股。其中,中电投集团支付58,576,389股,华电发展支付18,223,611股。”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曾于2004年8月27日与其间接控股的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签署《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5%股份的期权契约》(以下简称为“《期权契约》”)(详见本公司2004年9月9日临时公告)。根据该《期权契约》,中国电力有权在2004年10月29日开始的三年内要求中电投集团向中国电力转让上海电力25%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因此,如果中国电力在《期权契约》约定的期权行使期限之剩余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则上海电力的相应股份将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中电投集团转让给中国电力。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调整为:

  (1)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且在该12个月期满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的12个月内,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减持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6元/股(如果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该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减持价格相应除权)。

  (3)上海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及中电投集团为上海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承诺并不免除中电投集团履行《期权契约》的义务,中电投集团在《期权契约》约定的期权行使期限内继续履行《期权契约》。根据中国电力向中电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如果中国电力在《期权契约》约定的期权行使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行权,并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而成为上海电力股东,则中国电力将继续履行中电投集团就上海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所作承诺之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部分,中电投集团公司保证中国电力履行其承诺。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全文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详见2005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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