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李先生在外地某市场做生意,三年前他与该市场签订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除租金外,他还按市场的要求交纳了12000元经营保证金。今年8月10日双方租赁合同到期,李先生想去大西北发展,决定不再与市场续签合同。按约定,自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如无客户投诉、索赔等问题,经营保证金应退还李先生,可是,当李先生向市场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却遭到市场方揶揄:这几年你在这个市场里也挣了不少钱,临走干吗还非要这点经营保证金不可?李先生不甘心,坚称自己没有违约,按合同约定就应该拿回保证金。于是市场
方面便以李先生在市场经营期间,曾有大大小小不少毛病为由,硬是拒退保证金。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正善律师点评(点评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李先生与市场的合同已经期满,且已过了30日没出现客户投诉、索赔等问题,市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李先生经营保证金12000元,市场以种种法律不能认可的理由拒不退还保证金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律师还提醒,保证金退还难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很多。除了这种场地租赁以外,房屋买卖、外出旅游、各种委托事项等也常常使用保证金。保证金就是保证合同履行的,合同履行完毕,保证金的使命也就完成,退回保证金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可在现实生活中,保证金总是交付易收回难,主要原因是一些收取保证金的人,从收取保证金的那一刻起,压根就没想退还;而那些交保证金的人在对方以种种理由抵赖时,往往怕麻烦而采取妥协的办法,更助长了这一歪风的盛行。其实交纳保证金的一方,只要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就要坚决依法要回保证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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