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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审核权下放证交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 10:45 上海青年报

  新华社北京电股改中的“以股抵债”审核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股改中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行为有更严厉的规定。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三、四号)》,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相结合的相关问题及有关承诺的问题,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引起注意。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在该备忘录中,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与股改方案相结合
的,应在报证交所审核后与股改方案一并披露,证监会不再直接受理以股抵债方案的审核。以股抵债的股份原则上应当以公司股改完成后一定期间的市场价格为参考。

  备忘录(第三号)主要针对以股抵债方案与股改方案相结合的情形,称以股抵债措施适用于纠正《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同时,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而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的能力。

  文件指出,以股抵债是在控股股东无力以现金清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用发展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因此,在确定以股抵债价格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以股抵债方案应遵循公平对等原则,侵占资金金额不仅包括侵占资金本金,还必须包括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侵占时间计算出来的利息。第二,“以股抵债”作为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行为,因此在定价时还应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并综合考虑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在内的各方面因素,同时参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

  文件还要求,以股抵债方案中应当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在《公司章程》中确立限制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的原则,明确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权益等。

  以股抵债协议中,以股抵债金额小于截至日侵占资金现值的,要说明为什么不能全部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不能清偿的以后将采取何种方式清偿,控股股东并对此做出有效承诺。

  备忘录(第四号)则对股改承诺进行了严格规范,并提出了七项具体规定。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两个备忘录的发布,一方面有利于“以股抵债”式股改的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将能更好地规范股改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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