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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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11:48 商务部网站 | |||||||||
2005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6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本次期中复审是应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发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商务部裁定:将适用于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