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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尊严原来一分不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苏煜

  两年前,甘肃省庆阳市惠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张呈瑞放在办公室的存折等物被盗,存折密码被破解,存款被提走。于是,在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经营汽车修理厂工作的镇原人惠治学便倒了霉。他的笔迹被庆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认定与提款窃贼的笔迹相同,因此被强制挂牌游街,并被关押了14天。庆阳警方的结论后被甘肃省公安厅加以否定,惠
也因此重获自由。然而,在他就此向庆阳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法院却只认为西峰区公安局对惠治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当,赔偿惠治学被关押14天的赔偿金893.62元就是了,至于他被强制挂牌游街,不需赔一分钱!(10月13日《兰州晨报》)

  也就是说,在庆阳市法院看来,公民的尊严一分不值!

  当然,对于这一切我们的确很无奈,因为庆阳市法院会说它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惠治学精神赔偿的要求,正像所有类似案件中的法官们所辩解的那样,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有关精神赔偿的规定嘛。但是,我们也看到,《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否是说,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侵害时,他可以得到精神赔偿,而他在受到政府有关部门——例如本案中的公安局的侵害时,却不可以得到精神赔偿?我很奇怪,在这样一个规定下,政府有关部门是如何界定与公民的关系的?是不是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自然地在与公民的交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从而具有免责权?

  很明显,在惠治学的案子中,以他因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当关押14天而获赔偿893.62元来说,仿佛他就是一部车子、一件什么工具,因为有人误了他的主人使用而给他的主人的赔偿。在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下,惠治学已经不再被当做一个人,不再被当做一个有思维、有感情的人。近年来,我们总是在这、那的无论什么问题上大讲什么“人性化”,那么,把一个活生生的人仅仅当做一件工具、当做一个植物人的作法,人性何来?

  如果说惠治学的案子仅仅是一个特例也就罢了,问题是类似的案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真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从“处女卖淫案”的麻旦旦,到差点被冤杀的河北狱警李久明、湖北农民佘祥林等等,看一看有关部门的胡作非为给多少人、给多少个家庭、也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多少的灾难!然而,这一切有关部门却视而不见。当刚刚在媒体上读到一些地方出现了几起袭警案时,我们便看到一些人着急催着赶紧定个什么“袭警罪”!而类似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且由来已久,却看不到有关部门来重新审视那个明显不合理的《国家赔偿法》,看不到他们来研究这个精神赔偿问题。

  当然,他们还有理由,说这个精神的问题不好说,不好定一个标准,那么就请看一看国外的例子吧。的确,那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不好定标准的东西,所以,也注定是一个昂贵的东西。国外类似的案例一赔不就上百万美元吗!惟其如此,政府有关部门和他的雇员们才会慎重他的行为、尊重公民的权利。其他国家是这样,我们国家为何就可以例外?

  如果有人还想说什么,那我只能用有关网友想出来的办法来回答了,不需要给惠治民任何精神赔偿,但是,请把此案的责任人同样送到看守所里关上14天,并让他们挂上“贼”牌游街。让他们切身体会一下精神值多少钱,尊严值多少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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