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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投资者将不能全额赔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02:38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苗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昨天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指出,目前我国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对两类债权人的偿付方式并不平等。从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隐患。她表示,有限赔付将是未来偿付发展的大势所趋。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对机构债权人按照清偿资产进行偿付,而对自然人债权人则全额偿付。这样带来了机构债权人以“自然人是最终债权人”为理由,不愿意
承担机构债权人的义务。例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职工互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作为企业法人,在运用资金时,应该有风险识别能力,应该承担风险。但是由于只有自然人是全额兑付的,所以它们以最终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理由,希望得到全额偿付。对此,吴晓灵表示:“这就使得处置风险的方法不公平,另外也使得很多机构债权人不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另一种不公平体现在大额债权人身上。我国的保险存款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险的补偿制度,都是只对小额债权人给予一定的保护,因为他们的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但大额债权人作为自然人也享受全额偿付的服务。吴晓灵表示,大额的债权人是拥有风险识别能力的,但却出现了大额的自然人债权人可以全额偿付上千万,而小的机构投资者几十万、几百万却不能偿付,这种处置风险的原则非常不公平。

  吴晓灵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去年四部委联合出台了收购意见,目的就是逐渐走向有限赔付的道路。她说:“现在保险的基金的补偿已经出来了,有最高的补偿数额限定;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出台了,但是存款保险基金还没有出台,所以有限赔付的原则还没有最后出来。但是从发展方向来说,我们必须实现有限赔付。”她建议对小额债权人予以保护,大额债权人则要按照清偿资产进行偿付,自行承担风险。

  吴晓灵还谈到,应正确总结改革开放以来金融风险的经验和教训,用新型的监管理念审视金融管理。她说,

资本市场是一个投资人和筹资人自担风险的场所,因而发展资本市场应该在统一的管理框架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这一条件下,应允许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挥中小企业的区域优势。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到了要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除了主板市场,还应该有创业板市场,及场外市场和柜台市场。她说,即便是发达国家真正能够到

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也不过占1%-2%,大量的企业不可能都到股票市场交易,场外交易和柜台交易是可以存在的。特别是一些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他们的过户和转让通过柜台市场应该不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柜台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不仅应该是退市企业的出路,也应该是无法到全国交易的企业的特别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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