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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能讨回流失的国资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09:21 中国经济时报

  魏文彪

  贵州省遵义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张抗美为了追讨流失的一百多万元国有资产,坚持七年不断上访。1998年7月,北京市有关部门发现遵义驻京办于1995年在北京市购买办公用房时多付款一百多万元,但张抗美着手组织收回款项却受到打击报复。尽管遵义几百位离退休老干部联名支持张抗美,且中央多位领导作出重要批示,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律师蒋
援民说,这一事件涉及到公益诉讼问题,尽快在我国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千千万万个像遵义这样的案子(10月12日《法制日报》)。

  如果我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或相关公民就国有资产流失提起公益诉讼,像遵义这样的案件或许就能更快走上法律途径。但这并不表明在公益诉讼尚未确立的今天,这样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就没有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渠道。

  首先,具有管辖权的纪检部门可以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遵义驻京办购买办公用房时多支付一百多万元,这多付的钱款的绝大部分应该流入了某个或某些公职人员的腰包,因而这些人在涉嫌犯罪的同时首先违纪,纪检部门完全应该及时介入调查,并在查清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即便现在尚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但该起案件已经涉嫌职务犯罪,因而检察机关可以或说应当进行侦查,并对最终发现有犯罪行为者提起公诉,使之受到法律惩处。

  另外,

人大代表及人大机关可以对这起国有资产流失案进行个案监督。人大是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并负有保护人民财产的使命,因而对这起案件进行监督,敦促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属于人大的职责范围。即便有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阻挠,人大及代表也应坚持原则,与之坚决斗争,力争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处罚,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损失。

  但在张抗美为这起案件呼吁奔走时,我们没有看到相关部门有所行动的迹象,这不能说不是它们的失职。如果说这些部门受到了有关领导干部的压制,不能不在违纪违法行为前保持沉默,但能说屈服于这种压制就是理所当然,就可“问心无愧”吗?能说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来自个别领导干部的压制就不会再有吗?如果已经习惯于向压制屈服,那公益诉讼及其他一些新的制度得以确立,又会有何实际意义可言呢?!

  我们固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确立与引进一些新的法律制度,但是如果现有法律法规也得不到有效利用,谁又能保证新的法律制度不会同样形同虚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固然必要,但同时将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或许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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