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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收费不得乱收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0:5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严禁税务机关将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对于代收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不得额外收费。

  据纳税人反映,部分税务机关将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以下统称代收费)与税收“捆绑式”征收,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
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

  与此同时,代收费不得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混合核算,并且,代收费只能使用专用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税收完税凭证。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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