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工商总局第20号令正式签署公布:新的《商标评审规则》将于10月26日正式施行。
《商标评审规则》(下称规则)自1995年制定以来,于2002年9月进行过第一次重大修改。这次修改增加了大量新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适应入世后实施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需要,尤其是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
实践表明,规则的第一次修改是成功的,为规范我国商标评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第一次修改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加之在实施中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按照总局的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征求相关部门和业界人士意见、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次修订了《商标评审规则》。由于本次修改是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改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修订的主要目的在于删繁就简,填补漏洞,提高效率,增强适用性。
新的《商标评审规则》针对关于减少重复性规定问题、通过调解处理商标确权案件、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问题、关于回避告知问题等10个经常在评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审理驳回复审案件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时发现个别属于商标法明确规定的禁用、禁注标志的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或者不够全面的情形。新的《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在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前提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情形可转换适当法律条款直接做出复审决定。(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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