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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标准》初拟 信托业洗牌在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9:33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李晓晔 实习生 张靖

  近日,按照银监会“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监管思路确定的信托业《评级标准》初稿已经完成,各信托公司正在按其要求自查。此前,银监会在西安的监管工作会议上也着重布置了分类评级工作。

  据了解,这份《评级标准》初稿共计40余页,内容十分详细,共分五大项,主要是按照2004年4月5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的分类监管思路制定的:对于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可以异地开展业务;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可以实行报备制而不是报批制;行业间的拆借银监会可以和人民银行商量。对于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重新整顿。

  本次评级方案的指标非常宽泛,将通过指标和权重对信托公司的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考核。东中西区域发展与改革研究院金融研究所孙立认为,信托业“分类监管”是我国金融业监管与国际接轨的一大举措,也是

银监会将要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前的先头性基础储备。因此,对信托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而言,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0月11日,金融信托专家孙飞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分类评级将加剧竞争,信托业两极分化不可避免。

  分类评级标准之争

  孙立告诉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虽然银监会在下达的《通知》内容中,并没有公布本次行业风险监控的具体评级标准,但从先前业内揣测最多的观点看,银监会的分类监管的评级体系基本会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公司盈利能力、服务与创新能力、信息披露体系、风险防范体系”等考核内容来建立。这和国际上对
商业银行
的评级标准极为相似,但信托与银行经营的业务本质不同,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制定信托行业的综合评价体系时,既要结合国际间商业银行通用的评级方法,又要考虑国内信托商当前的发展环境及业务实质等诸多因素,给市场主体以更大的发展空间。

  衡平信托的刘丽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外划分金融机构主要依据两种标准:一种是以规模、信誉、市场排名、业务种类等“市场化”的指标来划分;另一种是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内部治理以及有无违规等偏重于“行政性”的指标来划分。根据我国信托业的现状,整个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化程度不高,无论是监管层还是民间,均没有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过市场排名,更从未对单个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种类进行划分。而且,信托投资公司的规模衡量标准也并不明确,市场美誉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所以,监管层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类还将偏重于“行政性”标准。但是,随着信托行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充分竞争的展开,分类标准应向“市场化”为主进行过渡。

  合肥兴泰信托研发部陈海涛则认为,监管层可以考虑采用两种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内部治理以及有无违规等政策标准,也有资产规模、市场信誉、市场排名、业务种类等经营指标。分类指标的设计关键在于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

  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分类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将会面临一些困难”。北方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袁江天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指标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很难把握。而没有一个客观科学公正的分类标准,也就起不到重点监管、扶优限劣、控制风险的预期作用,反而容易隐藏风险或演变为另一场寻租比赛。其次是分类标准的完备性与公开性的问题。任何一个评级方案都只具有相对的完备性,不可能概括所有的情况。在完备性不可能保证的情况下,可能隐藏风险因素。标准的公开可以解决公正性问题,但一旦公开分类标准,则可能演变为信托公司的一场达标竞赛,成为“为达标而达标”。三是评级结果的公开与否问题。公开评级结果有利于社会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信托资源流向评级高的信托公司,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但如果评级结果差距较大,则极可能加速低评级公司的经营下滑。但如果不公开评级结果,只由监管当局掌握,则在对公众的风险提示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上要打一定的折扣。

  孙立也对袁江天的观点表示认同。他说,由于信托业恢复经营的时间不长,缺乏较为准确的行业数据,这令评级体系中的指标选择和量化出现了很大困难。尤其是反映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的具体指标难于选择。因此,信托监管部门或是行业内部在对信托公司进行综合评价时,评定人员对信托公司各项业务的深刻理解将是至关重要的。刘丽华对此也表示担忧。她说,各地银监局在标准把握和实际执行中会产生不一致;另外各信托投资公司对分类标准的适应能力和适应速度也会有所不同。

  两极分化不可避免

  “整个行业将会进行一次市场化的洗牌。”孙飞对记者说,分类评级的影响很快就会看到,信托公司将根据分类的结果重新确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重点。他据此分析认为,被评为第一类的公司不仅是一个荣誉的标志,也有利益的牵连。第一类公司显然会受到政策面的支持,在市场中所占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高,对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就越有利,从而加快这些公司的发展;而对于最后一类信托公司来说,可谓是噩耗,可能遭遇更严厉的政策限制,业务开展将会受到监管层的严格审批,在市场中将很难立足。

  孙立认为,对评为最后一类的公司来说,评级既可以看做是促进这类公司的发展,也可是看做是起到了警示作用,是信托业的一种退市机制。

  “分类评级的一大益处是便于监管当局的监管,但其弊端是极有可能造成信托业界的‘劣币驱除良币’。”刘丽华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监管层的分类评级标准主要会以“行政性”为主,这很容易导致忽略历史原因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影响。按此分类级别较好的信托投资公司,很多并不是因为它们的发展适应了市场化的需求,经历了市场的洗礼而“优秀”,而是因为这些公司的历史包袱较少,或是股东背景实力强大等非市场因素使然。分级后,可能会产生某种意义上的“不公平”,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一些分类评级较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会因为具有了政策“导向”而在发展中得到“优待”,而在分类监管中暂时处于“劣势”的信托投资公司,其发展前景必将会“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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