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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电池爆炸 诉讼得到赔偿(曝光·案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8:20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2004年8月,河南省禹州市的王女士从某通讯部购买某品牌手机1部,当时该机有两块电池,一块为原装,一块为赠品。当月22日零时许,刚入睡的王女士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开灯一看,才发现是手机赠品电池被充爆了,手机被“炸”出很远,电池只剩下一副空壳,手机死机,放在床上的裤子也被烧着了。

  于是,王女士与出售手机的通讯部交涉,该通讯部将王女士手机修复,更换一块新电
池。但在使用过程中,王女士又发现该手机显示屏多次出现无显示的性能故障,多次找到该通讯部要求解决无果。王女士认为赠品同样是商品,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因赠品电池质量而受到侵害,便依法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在使用被告销售的手机充电时,发生电池爆炸现象,被告对此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手机及电池无质量问题,或原告非正常使用所致。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王某要求某通讯部更换手机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某通讯部将发生爆炸的手机予以更换,并赔偿原告王女士经济损失100元。

  《市场报》 (2005年10月12日 第三版)

  作者:刘晓红 齐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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