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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管不住超市老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5:04 中国青年报

  记者调查发现,福州一些商场至今仍在以各种名义收取所谓的“进店费”。

  据悉,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这是国家质检总局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规定。该《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前,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已下发通知,将开展专项行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严格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包括进场费等各种不合理费用。

  据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老板介绍,福州的超市几乎都收取进店费,并且80%以上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收取的。每个新品进场要收费,一个单品对应一个条码,多少个条码收多少笔费。比如一种铅笔有几个款式几个条码,就要交几笔费用。每个条码的进店费为200元~500元。

  这位老板举例说,一家超市单品商品一般在两万件左右,如果有10家连锁,那么进店费就有2000万元~5000万元。每年都有新旧物品更替,一些小超市靠进店费维持生计,光这些费用就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两成左右。而在福州的一些知名连锁超市,一个条码的进店费甚至高达万元。

  一位卖膨化食品的供应商告诉记者,尽管有了上述新规定,但他们还是得乖乖地交进店费。因为“如果你挑头跟超市较劲,到时候给赶出来,生意就没的做了”。

  一些超市的老板则认为,现在消费者对价格特别敏感,所以零售商的利润空间也受到挤压,进店费这几年成了零售商利润的固定来源,很难取消。“不叫进店费可以叫通道费,或是不以条形码的名义收取”。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还有很多替代招数:促销费、上架费、堆地费、广告费、资源占用费等等。羊毛出在羊身上,无论何种方式,供货商都得掏一笔“买渠道的钱”。

  新实施的《办法》规定,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表示,《办法》之所以规定不得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是为了保障商品条形码的推广。对于进店费,应该说是一种商业行为,进店费本来就是相当模糊的概念,形式也多样,目前国家对此无相关处罚依据,《办法》也只是对以商品条码名义收进店费下禁令,所以目前企业即便“打擦边球”也难以监管。

  此间人士认为,在商务部、公安部等部委公布《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大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出台新规,使人们对整肃零售商乱收费寄予期望。但在“渠道为王”的今天,要改变原有的“潜规则”并不容易。

  本报福州10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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