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隐含坑人条款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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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4:37 东南早报 | |||||||||
浙江审查577份保险合同后发现 早报讯 “577份保险合同,被审查出的问题条款竟达2100多个”。昨天,浙江省工商局通报了这一审查结果。 从今年3月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家
不合法条款比比皆是 除了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浙江省工商局还同时邀请了浙江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法制研究所的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并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和政府行政监督等多角度对格式保险合同作了分析,归纳为两大类:一为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一为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 审查发现,现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法规的情况十分普遍。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条款规定:凡发生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应提起诉讼,然后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显然不符,保险人擅自为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设置了条件。 类似性质的条款还有:房贷险中保险人可以擅自有权处分抵押物;车辆险中车损残值一律折归投保人;人寿险中保险人不受理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健康险或大病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有半年或一年的“等待期”等等。 专家介绍,上述条款均与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相悖。《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只需履行被动告知义务,即保险人问什么投保人如实答什么。但在不少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中,将投保人这种被动告知义务设定为主动告知义务,即投保人不需保险人的询问,便要如实告知自己有关的情况,否则出险后将得不到赔偿,以此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 在人身险中,保险人一般都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紧急援救机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进行残疾鉴定或要求提供援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车险条款中,保险人又指定受损车辆应在保险人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定,又违反了《保险法》第9条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 不合理条款主要有三方面 格式合同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一是免赔率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少保险人为降低经营风险,在其格式条款中均有针对赔偿条件和额度的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二是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在财产险或意外险中的退保、人寿险中的退保、房贷险中的退保和保费退还时间等四个方面都存在类似问题。三是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由于语义存在弹性,发生事故时就可依此滥用解释权,对消费者不利。而在大多数财产险格式条款和部分人寿险格式条款中又缺少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或说明,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志耿说,虽然有心理准备,但也没想到保险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中会发现这么多的问题。“保险合同堪比‘天书’”。除了被查出的问题条款外,法学专家、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柳裕认为,现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还存在条款表述和文字晦涩难懂,保险专业术语太多的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3.6%。而在浙江,保险业发展更为迅速,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保险业总资产增长了12倍。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指出,中国加入世贸协定中关于保险市场的(5年)保护期即将结束,国内保险业必须顺应国际市场一体化大趋势的要求,强调消费者的平等权益,维护保险企业持久的发展空间。(据《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