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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境外税务纠纷可申请启动协商程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3 【据新华社广州11日电】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我国居民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重复征税、税收歧视待遇等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办法《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或具
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包括重复征税、适用税率异议、税收歧视待遇、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认定、利润归属等,以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和争议。

  业内人士指出,此项措施有利于我国个人和投资者“走出去”。我国居民在境外遇到税务纠纷时,可在境内向税务部门申请专业援助。

  (黄玫高涛)(12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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