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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偷勾结”案中的“地下情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9:14 中国经济时报

  刘义昆

  9日晚22时03分,贵州省贵阳市区一隐秘处。一个神秘的知情人给记者带来了“猛料”——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案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这两份法律文书,记载了当日受审的三位被告人及其他涉案警察所涉嫌的犯罪事实。(10月10日《华西都市报》)

  说是“公开开庭”审理,但有关方面又讳莫如深:被告从秘密通道押入法庭,除新华社和央视某个栏目的记者外,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名记者都不能进入审判庭旁听;并被“请”到法院阅览室,看杂志、喝水,但门口有法警把守——只能进不能出,直到中午快要休庭。

  本应信息最灵的媒体竟然在“公开开庭”之后,要向神秘的知情人求助,这不由得让媒体和公众无比尴尬。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公开开庭”与不公开审理并无多大区别。在这样变味的“公开开庭”中,笔者分明看到了一种挥之不去的“地下情结”。

  据《起诉书》指控,2003年5月至2005年1月,这些警察们明知赖俊成、王平、欧建、吕林富等人系盗窃犯罪人员,多次将其放入火车站候车厅盗窃旅客财物不查处,并以“班费”、“烤火费”名义收取盗窃犯罪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86300余元,所得赃款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警偷勾结”当然是见不得光的,只能止于地下——这是出于原始本能的“地下情结”。

  在这次“公开开庭”中旁听证共有95个但却早已分发一空其中来自成都、重庆等地的公检法部门的人员就占了84席被告家属占6席剩下5张发给了中央新闻媒体。公检法就占了84席,一方面可见这些部门对“警偷勾结”案的“重视”,更重要的是,这也表明这些部门认为此案仅是自己的家务事,应该主要由内部解决。内部腐败应该止于内部——这是公检法等权力部门的“地下情结”。

  可怕的是,这种“地下情结”波及到了媒体,从而损害了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利益。新华社和央视能得到5张旁听席,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拥有中央媒体的权威,而更主要的是,相关公检法部门要给上级有关部门一个交代。但在笔者看来,更需要交代的并不是上级部门,而恰恰是那些被拒之门外的最广大的社会公众。

  事实上,各地火车站的治安混乱状况,对公众来说并不是秘密。因此,公众最感兴趣的并不是“警偷勾结”案最后的查处结果,而是想知道他们在勾结前为什么没有被查处,如今又为什么被查处了?查处的经过如何,动力在哪里,阻力又在哪里,对于其他火车站治安管理以及成都火车站有无借鉴意义?在笔者看来,这才是各级媒体趋之若骛的根本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只有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的旁听对象,则主要应该是普通公众,当然也包括代表这些公众利益的媒体。以“此案曾报道过如今开庭也没什么新的东西”为由来搪塞媒体,是十分荒唐的,显然没有弄明白公众与媒体为何关注此案。

  我们知道,舆论监督的社会制衡功能正表现在对社会权威和权力的设限和抗衡上。现代社会发展表明,权力不设限的滥用和没有抗衡的自由使用,只会导致权力的腐败。因此,社会权力的相互制约、求得权力平衡,已成为现代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在笔者看来,在“地下情结”背后,必有不可告人之处。而权力部门的“地下情结”,却是舆论监督的最大敌人,也是权力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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