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款有了“监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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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7:43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0月10日讯(记者 尹玉涛)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建委获悉,10月26日,省城将开始实施《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按照要求,市民今后在购买商品房时,其提供给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款将由专门的担保公司进行监管。 该细则规定,为保证省城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预售款的监管将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其间,预售人出售预售商品房
按照要求,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有超出用款额度、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等情况发生,担保公司将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将由济南市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可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担保公司每季度必须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款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汇总报送济南市建委,济南市建委应当定期对与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相关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公布。银行和担保公司因为不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给预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