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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算参与人实行风险分类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5: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起草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北京消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昨日公布,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办法由总则、结算参与人资格、权利与义务、结算风险管理、特别结算参与人、纪律处分和附则等七章组成。第一章总则界定了结算参与人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基本关系。第二章重点规范对结算参与人资格的管理,主要包括: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文件;结算参与人变更审批事项和申请文件;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结算参与人代表和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的资格条件和主要职责。第三章明确了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权利方面重点突出在,结算参与人可参与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的结算业务相关活动;接受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相关服务。义务方面主要是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有关规章、规则;向结算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备付金及相关交收履约担保品,并承担最终证券、资金交收责任;共同维护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按规定交纳各项担保资金。第四章结算风险管理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按逻辑顺序分为规范要求、监督检查、风险类型评估、风险管理手段、交收违约风险的承担等五部分。第五章明确了特别结算参与人的定义、资格的申请、变更、注销的相关事项以及和结算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章重点提出了对特别结算参与人托管客户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后的相关处理规定。第六章纪律处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结算参与人及其代表、特别结算参与人及其代表,规定了从通报批评到取消结算参与人资格和要求更换结算参与人代表等处理措施。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对从事B股结算业务的境外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问:《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否充分征求了市场各方的意见?

  答:《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历时两年多,期间广泛并反复征求了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部分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认真研究和反复斟酌之后尽可能将其反映在《管理办法》中。《管理办法》经过反复修改、不断完善,最大程度地兼顾了市场各方的利益。对于部分市场参与者提出的合理但不适宜在本《管理办法》中体现的建议,我们将在以后的具体业务规则中加以明确。

  问:《管理办法》颁布后如何实施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

  答:《管理办法》颁布后,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将实行统一的资格管理和风险管理。对新成立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对目前参与结算业务的机构将在分类的基础上逐步予以规范。

  目前,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有300多家,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以及托管银行等。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认定,凡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经申请可接收为结算参与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等则根据其完成信、证分业的进展情况逐步要求其退出结算业务。

  对于托管银行,由于其结算业务模式、资金交收责任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同证券公司等一般结算参与人有较大区别,因此,托管银行将作为特殊结算参与人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对其资格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问:已经成为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等机构是否可以当然成为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答:目前交易所会员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是过去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实行一体化运作造成的。这种状况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将有所改变。虽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算参与人的资格条件与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条件比较接近,但两类参与人并不存在对应关系。交易所会员未必是结算参与人,反之亦然。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结算机构应对其参与人设定比交易所会员更高的资格要求,这也是国际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

  问:是否可能有部分证券公司等机构丧失结算参与人资格?这部分丧失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公司能否继续从事证券交易?

  答:《管理办法》颁布后,我们将对目前的结算参与机构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参与人是符合《管理办法》设定的申请资格要求的,但是也可能有少数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机构将被淘汰出局。当然结算资格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交易资格也同时丧失,如果这些公司符合交易所交易资格要求,仍然可以继续从事交易。

  问:结算参与人(包括特别结算参与人)定期提交严格细致的报告是否有必要?

  答: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证券公司认为,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材料与现行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有很大程度的重复,希望本公司从减轻证券公司负担的角度出发,简化报送材料和手续,避免多头报送。

  定期报告的目的在于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事前的风险评估,而不是风险事故的善后。了解结算参与人的日常财务状况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因此有必要要求提交定期报告。由证监会组织开发的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统一报送平台已经推出,证券公司的报送工作已经大大简化。

  另外,对于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的托管银行,从监管权限出发,我们对其定期报告的要求主要限于其托管业务范围。

  问:风险管理在《管理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中对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措施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在风险管理一章中有关风险分类评估的规定,是从结算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结合当前结算业务自身特点和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并参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规范要求制定的。为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结算公司已经根据结算业务的实际风险状况初步制定了一套结算风险评估指标量化体系,但该指标体系还需要继续检验,并不断修改完善,因此并没有将具体指标在本办法中明确提出。

  关于对高风险类结算参与人采取的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我们首先依据证监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研究制定了有关条款。为加大风险控制的力度,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合理性和自主性,我们增加了冻结高风险结算参与人关联方证券账户、寻找其他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业务或暂停结算业务等项措施。

  对于限制结算参与人在资金交收透支期间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转指定(转托管)以及限定买入净额的规定,是在现行证券托管、结算模式下,结算公司能够有效控制资金交收风险的措施之一。今后随着货银对付制度的建立,限制转指定的措施也将相应取消。

  对于严格执行结算业务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正常类结算参与人,本办法提出了优先参与证券创新品种结算业务、适当调低结算备付金、相关结算业务基金缴存比例等鼓励措施。

  作者:记者 周翀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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